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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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三 章 船舶檢查
( 107年11月28日)
第 26 條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