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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四 章 船舶丈量 ( 107年11月28日)
第 40 條
船舶在國外建造或取得者,船舶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驗船機構丈量。

依前項規定丈量後之船舶,應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船舶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