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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四 章 船舶丈量 ( 107年11月28日)
第 41 條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