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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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四 章 船舶丈量
( 107年11月28日)
第 44 條
船舶丈量之申請、丈量、總噸位與淨噸位之計算、船舶噸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丈量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