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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五 章 船舶載重線 ( 107年11月28日)
第 47 條
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有人應於期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並換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