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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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五 章 船舶載重線
( 107年11月28日)
第 49 條
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
四、船舶載重超過船舶載重線證書所規定之最高吃水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