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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八 章 小船 ( 107年11月28日)
第 75 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