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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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九 章 驗船機構及驗船師
( 107年11月28日)
第 8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