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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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07年11月28日)
第 95 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