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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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8年10月15日)
第 15 條
依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繳銷而不能繳銷時,船舶所有人應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作廢並註銷。
前項證書註銷作業,得由航政機關於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