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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8年10月15日)
第 2 條
中華民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並申請核發船舶國籍證書。

前項船舶國籍證書格式,如附件一。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