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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8年10月15日)
第 5 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換發之國籍證書時,應將舊有證書繳由航政機關註銷。但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之。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