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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8年10月15日)
第 7 條
船舶所有人在國外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如附件三),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發給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