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 108年10月15日)
第 9 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變更,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更時,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