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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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 109年03月10日)
第 11-1 條
船舶復航前申請檢查種類如下: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定期檢查。但該船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所有人應申請特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