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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 109年03月10日)
第 16-3 條
經核可之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