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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 109年03月10日)
第 16-4 條
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依本規則核發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時,應將該文件副本及相關審核與檢驗紀錄送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