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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特別檢查 第 一 節 建造中特別檢查 ( 109年03月10日)
第 19 條
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但新建船舶其同型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其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業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申請准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