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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特別檢查 第 一 節 建造中特別檢查 ( 109年03月10日)
第 20 條
新建船舶於所有主輔機包括舵機、錨機、錨具與無線電信、航行儀器、救生及消防等設備裝置完成,並經測試通過後,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通過航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