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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特別檢查 第 二 節 現成船特別檢查 第 一 款 通則 ( 109年03月10日)
第 21 條
現成船之特別檢查,應於船舶完成建造中檢查之日起或完成前一次特別檢查之日起,不超過五年之期限內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