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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四 章 定期檢查 第 一 節 船體定期檢查 ( 109年03月10日)
第 36 條
各艙口、通風筒、機艙天罩、其他外露圍壁、水密艙壁開口、裝貨舷門、灰槽及其他門口,連同其關閉及鎖緊裝置,均應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