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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四 章 定期檢查 第 一 節 船體定期檢查 ( 109年03月10日)
第 40 條
所有主輔操舵裝置之各部分,包括齒輪、舵柄弧、舵柄、滑車、牽桿、鏈、液壓遙控裝置或其他轉動裝置及制動器等均應予檢查,並操作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