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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四 章 定期檢查 第 一 節 船體定期檢查 ( 109年03月10日)
第 43 條
船舶之艉軸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一、艉軸裝設防止海水浸入之連續性襯套。
二、艉軸係以抗蝕材料製成。
三、艉軸承為淡水潤滑。
四、艉軸係多軸。
五、艉軸承為油潤滑者。

非屬第一項型式之艉軸每三年檢查一次。

艉軸檢查規定年限屆滿時,以運轉紀錄及艉軸船內及船外部分作外觀檢查,並依最近一次上架時之艉軸間隙測量紀錄,經認可者,得申請展延探傷檢查一年。

前項艉軸間隙容許值,以廠商原設計軸套規定之最大磨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