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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3月10日)
第 6 條
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確認按照本規則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並檢具經航政機關認可之造船技師簽證或經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