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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3月10日)
第 9 條
船舶經檢查後發現某一部分之材料、設備或配件必需換新或修理,而船舶所在地確難即時獲得是項材料、設備、配件或技術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敘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延期檢修,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影響其適航性之情況下始准航行,並應於限期內完成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