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丈量規則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一 節 丈量及計算之準則 ( 100年08月26日)
第 14 條
總體積之量計,得不包括通海空間之體積在內。

前項通海空間指錨鍊孔、海水閥之凹入部、艏推力軸道、漁船之艉滑槽、控泥船之挖泥井及其他在船體上設置之類似空間。

船體分開之船舶,如駁船或挖泥船於卸貨時其貨艙雖得暫時開放通海,但在量計總噸位及淨噸位時,仍應計入(如附圖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