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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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一 節 丈量及計算之準則
( 100年08月26日)
第 16 條
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有關之長、寬、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各尾數均以四捨五入取之。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尾數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