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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二 節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年08月26日)
第 18 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法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