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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七 節 貨物艙間體積通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年08月26日)
第 31 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貨物艙間,其體積應分上甲板以下及上甲板以上兩部分逐艙量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