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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四 章 總噸位淨噸位 ( 100年08月26日)
第 39 條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

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