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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五 章 船舶噸位證書 ( 100年08月26日)
第 41 條
船舶所有人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噸位丈量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本規則規定丈量後,應由航政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一、航行國際航線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國際噸位證書。其書式如附件一。
二、航行國際航線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及航行國內航線者:船舶噸位證書。其書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