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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五 章 船舶噸位證書 ( 100年08月26日)
第 44 條
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