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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五 節 上屬建築體積之量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年08月26日)
第 27 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度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1,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2。

第 28 條
上層建築在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以該橫剖面積上端及下端之寬度各乘以一,加其高度中點寬度之四倍,其總和再乘以該橫剖面積高度之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