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丈量規則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五 節 上屬建築體積之量計 第 二 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 100年08月26日)
第 29 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