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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七 節 貨物艙間體積通計 第 二 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年08月26日)
第 35 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