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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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四 節 船側開口及欄杆等
( 108年08月21日)
第 104 條
船艛之一端或兩端敞開者,應設有經驗船機構認可之充分設施,以排洩船艛內之積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