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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08年08月21日)
第 11 條
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應留置船上,以供該船調整裝載及壓載時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