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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一 節 基本乾舷 ( 108年08月21日)
第 113 條
第十七條所稱之乙型船舶,其第一位置上之艙口,裝有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除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六條另有規定外,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勘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