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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一 節 基本乾舷 ( 108年08月21日)
第 116 條
乙型船舶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門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應以附表二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

船長介於表列船長之間者,其乾舷增值依比例求之。

船長超過二百公尺之船舶,其乾舷增加值由驗船機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