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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二 節 船體主要尺寸對乾舷之修正 ( 108年08月21日)
第 119 條
船舶之肥瘠係數大於零點六八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應再乘以下式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