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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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二 節 船體主要尺寸對乾舷之修正
( 108年08月21日)
第 120 條
用以計算乾舷之船深D,如大於船長L之十五分之一時,乾舷應予增加,其增加值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一、船長未滿一二○公尺時,R=L/○.48。
二、如船長滿一二○公尺,則R之值為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