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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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三 節 船艛對乾舷之修正
( 108年08月21日)
第 124 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艛長度,以S表示之,除本條規定外,為位於船長L以內各船艛之平均長度。
如船艛之端壁向外凸出呈弧形時,其船艛之長度,應為其平直部分之長度,加以弧形部分向外凸出深度之三分之二。但計算弧形凸出入深度時,其最大值應以弧形艙壁與兩側艛壁相交處艛寬之三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