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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三 節 船艛對乾舷之修正 ( 108年08月21日)
第 127 條
箱艙之標準高度與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船艛之標準高度相同。

如箱艙上艙口緣圍之高度低於第七十六條規定之標準緣圍高度時,箱艙之高度應予核減,其核減值為實際緣圍高度與標準緣圍高度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