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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三 節 船艛對乾舷之修正 ( 108年08月21日)
第 128 條
具有標準高度並符合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箱艙,其全長乘以平均寬度與船寬B之比,即為該箱艙之有效長度。

箱艙之高度低於標準高度時,其有效長度應乘以實際高度與標準高度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