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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四 節 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 ( 108年08月21日)
第 137 條
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大,且具有封閉船艛其長度佔舯前及舯後各達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數,得自乾舷內減去之。但舯部無封閉船艛之船舶,應不予修減。

若封閉船艛之長度在舯前及舯後不足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前項規定得自乾舷減去之修正數,以比例求之,且此項可自乾舷內減去之最大修正數,應以每一○○公尺船長減少一二五公釐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