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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四 節 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 ( 108年08月21日)
第 138 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一、船長未超過二五○公尺者:
二、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