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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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四 章 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
( 108年08月21日)
第 155 條
操舵裝置應作有效之保護,以防為甲板貨物所損傷,並應在實際許可情形下,人員應易於接近,當主操舵系統損壞時,仍應具備有效之設施,以供操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