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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五 章 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 ( 108年08月21日)
第 168 條
最高艙區載重線,在最高及最低之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間時,如該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高於艙區載重線者,不得予以標示,僅低者得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