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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五 章 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 ( 108年08月21日)
第 169 條
客船依計算所得最高艙區載重線之乾舷,如大於依本規則規定之最小乾舷時,其最小乾舷不予標示,其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之水平線應與最高艙區載重線在同一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