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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第 一 節 勘劃之條件 ( 108年08月21日)
第 174 條
航行本國內水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依本章規定,在其航程內,水流平緩無風浪危險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構造及用途,將本章各條規定,酌予放寬,並依其強度勘劃載重線。但在任何情況下,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五十毫米。

敞口式船舶,無法適用本章規定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實際情形核定。